第一條 weilebaohulaodongzhedehefaquanyi,tiaozhenglaodongguanxi,jianliheweihushiyingshehuizhuyishichangjingjidelaodongzhidu,cujinjingjifazhanheshehuijinbu,genjuxianfa,zhidingbenfa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(以下統稱用人單位)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,適用本法。
國家機關、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,依照本法執行。
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、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、休息休假的權利、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、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、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、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。
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,提高職業技能,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,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。
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,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。
第五條 國(guo)家(jia)采(cai)取(qu)各(ge)種(zhong)措(cuo)施(shi),促(cu)進(jin)勞(lao)動(dong)就(jiu)業(ye),發(fa)展(zhan)職(zhi)業(ye)教(jiao)育(yu),製(zhi)定(ding)勞(lao)動(dong)標(biao)準(zhun),調(tiao)節(jie)社(she)會(hui)收(shou)入(ru),完(wan)善(shan)社(she)會(hui)保(bao)險(xian),協(xie)調(tiao)勞(lao)動(dong)關(guan)係(xi),逐(zhu)步(bu)提(ti)高(gao)勞(lao)動(dong)者(zhe)的(de)生(sheng)活(huo)水(shui)平(ping)。
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,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,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、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,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。
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。
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。
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,通過職工大會、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,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。
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。
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。
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,創造就業條件,擴大就業機會。
國家鼓勵企業、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在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,增加就業。
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。
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,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,提供就業服務。
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,不因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。
第十三條 funvxiangyouyunanzipingdengdejiuyequanli。zailuyongzhigongshi,chuguojiaguidingdebushihefunvdegongzhonghuozhegangweiwai,budeyixingbieweiyoujujueluyongfunvhuozhetigaoduifunvdeluyongbiaozhun。
第十四條 殘疾人、少數民族人員、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,法律、法規有特別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。
文藝、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,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,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。
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
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平等自願、協商一致的原則,不得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。
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。